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查核簽證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